原住民族權益國際宣言
全球對於世界各國原住民族權益的保障與認識在「聯合國憲章」、「經濟、社會、文化
權利國際公約」、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及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」 都申明,
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至關重要,根據此項權利,他們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,自由
謀求自身的經濟、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益。
2007 年 9 月 13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原住民族權利宣言,申明原住民族與所有其他
民族平等,同時承認所有民族均有權有別於他人,有權自認有別於他人,並有權因有別
於他人而受到尊重。又申明所有民族都對構成全人類共同遺產的各種文明和文化的多樣
性和豐富多彩做出貢獻。凡是基於或源於民族出身或種族、宗教、族裔或文化差異,鼓
吹民族或個人優越的學說、政策和做法,都是種族主義的,科學上是謬誤的,法律上是
無效的,道德上應受到譴責,且從社會角度來說是不公正的。重申原住民族在行使其權
利時,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。並認識到尊重原住民族知識、文化和傳統習慣,有助
於實現可持續和公平的發展,並有助於妥善管理環境。特別認識到原住民族家庭和社區
有權以符合兒童權利的方式,保有共同養育、培養、教育子女和為子女謀幸福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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